轉貼--肇事逃逸大不同

2014010908:07
肇事逃逸大不同

  一般大眾的認知裡「發生車禍有人倒地~跑」「看到人沒受傷還能起來牽車~跑」「在停車場"八股"A到人~跑」都以為是刑法第185-4條肇事逃逸罪,不論是去撞人、被撞可能都誤解了肇事逃逸。因此,立律在這裡為大家解惑吧!!
⋯⋯
  先跟大家說說刑法第185-4條的內容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因此,第1個條件眾所周知就是要發生 "車禍" (只要有發生交通事故都算),第2個條件就是"人要受傷或死亡";一般來說第2個條件常常被忽略,上了法院才知道原來人一定要受傷才構成肇事逃逸罪。在實務上,發生車禍如果對方逃逸「"一定要去驗傷"」就算只是一點點紅腫也可以 ! 將來才能拿驗傷單告對方肇事逃逸罪。反之,很多人都在濫用這條罪尤其是停在路邊的空車擦撞就亂告。

  因此,大家不要在誤會肇事逃逸囉 ! 記得分享出去讓大家都知道歐^^~